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47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在本市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市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确定减免期限和数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对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第五条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确定。

  第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对于本市车辆办理注册、转移登记、定期检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地税局制定。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3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42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8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92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480元
4.0升以上的 5280元
商用车 客车(中型客车) 每辆 9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客车(大型客车) 1140元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舶(机动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 6元
船舶(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 1800元
机动风帆游艇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