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1年7月3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授权,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