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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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0年11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2000年11月30日  执行

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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