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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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8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654号 1995年8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划分问题。新建房是指竣工或交付使用不满1年(含1年)的房产。凡是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二、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确定预征和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可按5%以内确定预征率,具体比例由各盟市自定;对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每次取得收入的七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