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年第41号  2020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二、删去第八条。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四、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