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年第68号  2013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