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历史沿革

2000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2000年10月31日  施行

正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二、删去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