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6年3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年29号  2016年4月1日  施行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