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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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2月1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8〕1号  2017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政斤(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六类区标准。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210元,二类区月人均350元,三类区月人均580元,四类区月人均1050元,五类区月人均1950元,六类区月人均32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遁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185元至370元,二类区每月月320元至585元,三类区每月545元至1020元,四类区每月1000元至1880元,五类区每月1870元至2630元,六类区每月3120元至416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1、2。

  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由省(自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职务(技术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省部级以上 370 585 1020 1880
厅局级 325 505 840 1530 2630 4160
县处级 280 440 710 1280 2280 3700
乡科级技师以上 235 380 615 1100 2030 3320
科员以下高级工以下 185 320 545 1000 1870 312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岗位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级至二级管理岗位 370 585 1020 1880
二级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至四级管理岗位 325 505 840 1530 2630 4160
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六级管理岗位 280 440 710 1280 2280 3700
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至八级管理岗位、一级至二级技术工岗位 235 380 615 1100 2030 3320
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九级至十级管理岗位、三级以下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85 320 545 1000 1870 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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