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9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72号  2010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三、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高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2〕17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