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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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7月1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21号  2015年7月1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最近,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普遍反映了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决定》和《通知》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事业单位的参保问题。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关于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问题。各地要按照照《通知》规定,根据本地实际,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衡接的原则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可以本省(区、市)统一设定一套视同缴费指数表;也可以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由省(区、市)经综合平衡后采取地区系数等方式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在测算分析和模拟运行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视同缴费指数表。

  四、关于参加地方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在划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统箅项目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六、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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