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1年4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1〕42号 2011年4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二、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投资组合在同一市场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在300亿元(含300亿元)人民币以内时,可以在不同市场最多分别开立10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
四、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可以在不同市场最多分别开立20个证券账户。受托人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应当由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出具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上应当载明备案时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具体数额。
五、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确认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计划确认函上应当注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和拟设立的证券投资组合个数。
附件:
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XX(受托人名称)、XX(委托人企业名称):
XX(受托人名称)报送备案的《关于XX公司(委托人企业名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和XX公司(委托人企业名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收悉。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和有关规定,现对XX公司(委托人企业名称)企业年金计划予以确认,登记号为XX。计划账户管理人为XX,托管人为X,投资管理人为XX,共设立XX个证券投资组合(当拟设立投资组合超过10个时,应当载明备案时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具体数额)。
请受托人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运作。
二○一X年X月X日
关于XX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
XX(受托人名称):
你们报送备案的《关于XX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备案的函》和XX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收悉。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和有关规定,现对XX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予以确认,登记号为XX。计划账户管理人为XX,托管人为X,投资管理人为XX,共设立XX个证券投资组合(当拟设立投资组合超过10个时,应当载明备案时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具体数额)。
请受托人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