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4年3月19日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6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含中办电子科技学院和中办机要研究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要局(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级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外交部执行此项津贴的人员,包括国内和驻外使领馆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三、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外交部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国内和驻外使领馆密码人员均按国内标准发放。
(四)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福利补贴即行取消。
四、经费来源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执行时间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