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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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9年11月10日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办发〔1999〕104号  1999年11月10日  执行

2015年11月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号  2015年11月2日  废止

正文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