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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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7月29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56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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