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4年1月26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3号  2014年1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科技厅(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新设或调整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精神,坚持优化布局、科学论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申请设立或变更科研事业单位,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具体评估办法由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地方设立或变更科研事业单位,其审批程序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作出规定。

  四、按照中央关于逐步取消科研院所行政级别的要求,不再明确新设科研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

  五、严格控制科研事业单位冠“中国”等字头。除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或因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对外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批准科研事业单位冠“中国”等字头。地方不得批准设立冠“中国”等字头的科研事业单位。

  六、严格控制设立或改建“研究院”。研究院一般在中央和省一级设立。设立研究院应在本研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在业内具有公认性,原则上一个研究领域只设一个。

  七、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研事业单位。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1997〕14号)废止。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