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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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11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6号  2016年12月8日  执行

正文

  现公布《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财政部新修订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9号)有关规定,现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缴纳比例事宜规定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保障基金。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保障基金。

  上述缴纳比例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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