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幼儿保育教育费报销管理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12日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幼儿保育教育费报销管理的通知 晋财行〔2019〕171号 2019年12月12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切实解决省直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关切的幼儿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报销问题,规范支出管理,经研究,现就幼儿保教费报销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所生育子女的入园保教费报销。
二、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晋发改收费发〔2018〕663号),现阶段,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用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省直各部门可按保教费收费标准的50%报销幼儿保教费。公立幼儿园报销基数依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核准的星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确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全年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公立五星级幼儿园报销标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个人承担。
三、保教费凭财政票据或发票报销。列支出功能科目2050201“学前教育”,政府经济科目列“509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保教费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如一方不能负担,由另一方负担。每年最多可以报销10个月的保教费。
四、物价部门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后,报销基数相应调整,不再另行下文。
五、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六、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省直部门派驻各市单位幼儿保教费报销由省级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销基数结合派驻地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确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