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组织部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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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6年5月27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组织部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答复  工财发〔1996〕58号  1996年5月27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总工会组织部、财务部:

  京工组〔1996〕4号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来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目前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号通知规定执行。即: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等,均不计算交纳会费。至于企业工会会员的工资收入和奖金津贴收入如何区分问题,可按各企业的支付办法掌握处理:凡是企业作为工资发给的,应计算交纳会费,凡是作为津贴奖金发给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二、机关提前离岗休息的会员和企业下岗待岗的会员,是否应交纳会费的问题,因这一情况比较复杂,尚待进一步了解研究,目前可暂按以下精神掌握处理:上述人员如已不属于本单位职工,所得收入已不列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可以保留会籍,免交会费。如仍属于本单位职工,所得收入仍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则仍应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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