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在山西省太原市等8个城市签发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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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在山西省太原市等8个城市签发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2024年第3号  2024年5月27日  施行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5月27日起,为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等8个城市符合条件人员签发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即日起,上述8个城市户籍居民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人工窗口,或设在人工窗口的智能签注设备提交申请,办理“个人旅游签注”或者“团队旅游签注”。“个人旅游签注”包括:赴香港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赴澳门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签注持有人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期限不超过7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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