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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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8月13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发〔2019〕5号  2019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通知》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通知》的征收范围包括占用的耕地和占用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额为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耕地占用税法》,其中适用税额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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