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14年11月13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4〕6号 2014年11月20日 执行
2019年11月14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房规范〔2019〕7号 2019年11月14日 执行
2023年12月14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 2023年12月15日 废止
正文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上述标准自2014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